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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分别向张国华、趣荣刘西清颁发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,土地坐落均为DE2号地块。1996年,信文方城县政府按照规划将该宗土地为政研室的10户进行了登记发证,信文张国华取得其中一块宅基地的使用权,证号为方国用(1996)第149号(以下简称:第149号证)。
张国华再次将方城县政府、化参国土资源局、方城县规划局等部门诉至法院,请求撤销为刘西清颁发的证件。新京报记者获得方城县政府于2005年9月作出的方政处[2005]003号行政决定书显示,展第县政府决定注销张国华持有的第50号建设用地批准书,展第并指出张国华的第50号建设用地批准书,权源是第149号证,两者位置严重错位。这场持续了21年的纠纷,满收仍悬而未决。
这类案件背后往往掺杂着错综复杂的关系,乐乐导致诉讼持续时间长,最终法院通过调解解决问题也较为常见。长期的诉讼纠纷,趣荣让两家人都疲惫不已。
现张国华对该宗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,信文属无过错方,信文刘西清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后,在争议诉讼期间,法院通知暂停建设的情况下强行建房,属过错方。
对于张、化参刘二人的土地争议,县政府或国土资源局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,法院也可通过政院联动的机制,促进问题的解决。原告张国华虽然持有相关土地使用权证书却无法建筑房屋,展第出现了土地使用权与房屋分属两人的情形。
于是,满收张国华在接到撤销相关证件的行政决定书后,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,将方城县政府、国土资源局接连告上法庭。张国华、乐乐刘西清因土地纠纷所引发诉讼的判决书,其中14份为行政判决书(上两排)、11份为民事判决书。
2018年12月,趣荣河南省高院提审该案作出裁定,撤销了南阳市中院、方城县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书,并指令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。2014年11月、信文2014年12月,方城县人民法院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相继作出3份行政判决,撤销了刘西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手续。